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12月1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1月6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上午,潘某某(已判决)为尽快完成**铁矿**公司**部围墙工程,邀约黄某乙(已判决)、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驱车前往施工现场。在组织民工施工时,因遭全某某(已判决)阻止,双方发生冲突。后因受黄某丙(已判决)邀约帮助全某某看守工地的黄某丁(已判决)、被告人黄某甲等继续阻止工人施工,潘某某遂持洋镐柄先行动手殴打全某某,黄某乙等人也跟着殴打全某某及黄某丁、黄某甲等人,黄某丁、黄某甲等人见状则从车上拿出砍刀、钢管等工具,与潘某某一方斗殴,双方人员还互相扔掷砖头。在斗殴过程中,全某某的头部、背部被打伤,黄某丁头部、背部、左下肢等处被打伤。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大冶市**小区附近**路**号一出租房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全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潘某某等人与全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后,积极帮助全某某一方,持械参与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茅民
检察官助理:陈娟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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