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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长岐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群与被害人毛某某发生纠纷,遂与同案人朱某某、龙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海珠区艺苑南路金影花园内的小花园处与毛某某进行谈判。期间,上述人员在黄某某指挥下持刀、木棍等对毛某某进行殴打,致毛某某左手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黄某某及李某某等人于同日在黄某某住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温某某、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李某某、龙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供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4册5卷,光盘4张。

    3.扣押3把西瓜刀、2部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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