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街*号。2019年3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中山市南区沙涌村党支部委员、上塘经济联合社委员期间,从该村委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上塘经济联合社负责人马某某(另案处理)处获知该村“蕉树某某”地块可以转为商住用地及村委会高价回购。两人经合谋,利用马某某管理上塘村事务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黄某甲以其姐姐黄某桥的名义非法购买上述土地10亩,然后回售给村委,赚取每亩人民币10万元的回购款,两人共同侵占村集体资产人民币100万元。事后,被告人黄某甲和马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同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退回赃款人民币50万元到中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某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
2.本案案卷2册,电子卷宗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暂存于中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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