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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21975********,汉族,大专文化,原南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田州**路**号,住百色市右江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2019年7月1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3日交至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曾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30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系南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驻北海市海城区大润发门店的店长,负责带领**店**完成公司下达的手机产品销售任务指标及**店**日常管理培养、考核工作。徐某某(另案处理)是**公司商超部**,负责与驻点**店的沟通协调以及对接商场的回款跟进情况。**公司与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均签订有劳动合同。**公司与大润发商场约定,**店销售的所有产品均应在大润发商场收银台买单,款项进入大润发商场账户。大润发商场每隔30天到45天与**公司财务进行对账确认金额,再由**公司根据金额开具发票给大润发商场报账。**公司则通过公司金力系统每10天与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店进行对账。被告人黄某某在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14日任职**店店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自己或者指使店内**没有经过大润发收银结算,私自将店内手机产品出售后得款侵吞。**公司发现每月对账时金力系统的销售数据与大润发商场核对的金额不一致,向被告人黄某某核实时,被告人黄某某均慌称顾客以购物卡购买手机,而大润发收银台每天刷购物卡的数额不能超过一定数额(3-5万),因此其手上累计有大量购物卡没来得及刷。2018年4月份,**公司派徐某某盘点被告人黄某某所在的**店时,徐某某亦对公司谎称黄某某手上有大量购物卡没刷。因**公司面临从大润发商场撤场,**公司计划于2018年7月4日派员到北海盘点被告人黄某某所称其手上的二百多万的购物卡。被告人黄某某向徐某某请教如何应对,徐某某提议让被告人黄某某找人先制作假大润发购物卡应对盘点。被告人黄某某于是在2018年7月3日晚连夜找人制作总面额为250万假的购物卡计划应对盘点。同时,被告人黄某某指派店员颜科到南宁去找徐某某取了100张总面额20万的假购物卡用于应对盘点。因时间紧急,被告人黄某某未能及时制作完250万面额假的购物卡。被告人黄某某又让大润发商场的百货**张某某向公司隐瞒称购物卡在张某某手上,因大润发公司大盘点没空拿出来给**公司盘点。因此,**公司当天并未进行实际盘点。7月9日,公司正式到北海盘点后,对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278万购物卡面额能冲抵与大润发的差异额信以为真,遂督促被告人黄某某及时到大润发刷卡。7月17日,**公司收到大润发对账单后,才发现被告人黄某某称手上有大润发购物卡未来得及刷一事为虚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将公司货款3858546.2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购买车辆、房产、旅游等消费挥霍。2018年7月21日、26日,被告人黄某某退还**公司45万元。

2019年7月19日,公安人员口头传唤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劳动合同、销售明细差异表、银行流水等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其敏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共捌册;

3、证物手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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