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138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路**村**巷**号。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2年期间,**国际有限公司(后简称**A公司)与广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后简称**B公司)签订了3份合同,分别向宏扬公司购买了四瓶酒架、不锈钢浴室架、喷涂书架各一批。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B公司外贸跟单员的职务便利,伙同**B公司股东张某某(已判决)以要求**A公司将货款转入张某某指定账户的方式侵占了上述货物的货款。经司法会计鉴定,上述货款共计16495.2美元,折合人民币107025.81元。
2011年至2012年期间,RICH********(后简称**C公司)向**B公司购买多批货物,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B公司外贸跟单员的职务便利,伙同**B公司股东张某某(已判决)通过先要求**C公司将上述货款中的426048.9美元,折合人民币2697871.07元支付到**A公司账户上,再要求**A公司转入张某某指定账户上的方式侵占了上述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温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照片辨认笔录;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同案人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卉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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