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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8〕4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5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大厦**幢**室,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作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个体承建商王某某人民币60万元,最终使得王某某顺利挂靠该公司承建“东山县**科技园科技大道配套项目**径口至**段供电、通信管网工程”项目。

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普和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曹哲荣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大厦**幢**室。

2.案卷材料及证据4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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