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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的法律制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某某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6日;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长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4日,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练某某,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道**号**室。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担任长沙**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的推广、开拓,交通违章自助处理终端机的定价(在公司规定的底价基础上)以及销售、出租等。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销售公司自助终端设备时,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私自向17名商户销售自助终端设备18台,不与商户签订销售合同及开具发票,销售款项不按规定进公司账户,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商户设备购买费和运维费,按公司低价将部分款项上交公司,侵吞差额款项。经湖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2017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个人收取客户款项合计953400元,存入长沙**公司596800元,个人自行退还客户40000元,侵占公司设备费和通信维护费共计316600元。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积极将赃款全部退还长沙**公司,获得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内资企业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黄某某建设银行流水单、长沙**公司提交的黄某某入职资料、商户支付设备和通信维护费信息统计表、黄某某入账资金统计表、黄某某工作交接情况表、黄某某以及公司账户银行流水详单、商户支付凭证等报案材料、黄某某收到公司的相关邮件、谅解书、协议书、户籍资料等;2.被害公司代表人的陈述:邱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练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谢某某、徐某某、龚某某、谯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甘某某、邬某某、罗某某、周某某、赵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黄某某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3、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已积极将侵占款项全部退还长沙**公司,获得该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年以下予以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延庆

代理检察员:綦小燕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居住地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室候审,联系电话:1871107****;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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