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大道**号,住恩施市**路**号**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时为恩施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部员工的被告人黄某某受**公司委托,在恩施市社保局办理**公司员工李某某工伤理赔事宜。2018年8月30日, 被告人黄某某收到李某某工伤理赔款人民币226107.28元后没有将该笔理赔款上交**公司。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就没有去**公司上班并将该笔理赔款用于偿还个人网贷、赌博等。
2020年5月27日, 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到恩施市公安局民警的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公司**项目部员工,利用其受**公司委托办理**公司员工李某某工伤理赔事宜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勇
检察官助理:肖君佳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217181314;
2.侦查卷宗1册(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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