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93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公司财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区**道**号**号楼**,住深圳市**区**道**号**号楼**,因职务侵占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4年9月到被害单位深圳市***公司担任会计,并于2016年9月起担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财务工作。该公司使用7个私人账户用于公司资金流转,分别是:施**民生银行账户(账号为******)、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陈*甲工商银账户(账号为******)、陈**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和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江**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和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上述账户内公司款项数额累计94016832.84元分多次转走用于赌博。赌博赢利后转回归还上述账户共计48277657.49元。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任命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关于黄某甲入职时间和工作职责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书、涉案房产认购书及购房合同、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恩平市**局复函、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到案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黄某甲涉嫌职务侵占案涉嫌职务侵占的金额及资金去向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6.电子数据: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流水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