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89********,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住河南省舞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7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在担任东明县**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加油站**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开具虚假单据等手段抵充加油站营业货款,侵吞东明县**有限公司货款4784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销单等;2.证人姜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利国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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