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佛山市**有限公司**分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职务侵占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佛山市**有限公司**分部的经理身份多次私自侵占客户交给其的月结款、快递费。经黄某某与佛山市**有限公司确认欠款数额,黄某某侵占公司款项约人民币22万元,公司应发未发黄某某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工资约人民币69384元,黄某某实际侵占公司款项人民币158309.3元。
2020年8月3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街**号菜鸟驿站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在黄某某处起获并扣押一台手机。2020年4月16日,黄某某向佛山市**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万元。2020年8月12日,黄某某好友陈某某向佛山市**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6万元,同时出具剩余侵占款项的还款计划,该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黄某某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欣延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六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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