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8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花园**房。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27日起,被告人黄某某入职安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合肥市包河区),担任运营主管,负责在**等网络平台开展部分有偿广告营销推广活动。截至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公司财务监管漏洞,多次向公司申请广告营销推广费用共计162000元,但并未将该162000元用于实际支付广告营销推广费用,而是予以截留用于个人消费,并用其他发票充抵有偿广告营销推广费用发票,进一步掩盖犯罪事实真相。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个人及亲属累积退还144000元,公司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证人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计16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结乐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四册,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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