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部**,出生地浙江省**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市**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良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2月19日-3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4日-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北京市**)聘任被告人黄某某为该公司**助理,2017年7月1日****生态**有限公司任**公司**部**,主要负责**市场拓展,为**区域业务第一责任人。
2017年10月,黄某某利用负责****县**公园及绿化景观带建设PPP项目的职务便利,以*********有限公司名义与兰州市**********分院负责人吴某某实际控制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为112 万元的虚假《技术咨询合同》。黄某某与吴某某约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扣除12 万元开票费用后将余款100 万元返给黄某某。2017 年10 月25 日,*********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112万元咨询费汇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户,次日吴某某将其中60万元现金取出后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存入其在中国**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2018年1月6日黄某某以*********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一份《财务核对函》催促对方按约定返还余款。2018年1月30日吴某某通过兰州市*********分院张某甲开设在中国**银行的个人账户向黄某某下属张某乙个人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万元,同日张某乙将上述钱款转账到黄某某开设的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内。黄某某将上述80万元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等。
2018年7月底、8月初,张某乙将黄某某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向*********有限公司举报,该公司对黄某某进行调查,于2018年9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11月份,延庆分局经侦中队民警将黄某某刑事传唤到案接受讯问,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2018年8月至10月,黄某某及家人向*********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80万元。2018年11月5日吴某某退给*********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一枚;2.书证:劳动合同书、任职通知、营业执照、技术咨询合同、*****公园及绿化景观带建设PPP项目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据、民事调解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杜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财务核对函》印章印文鉴定书;6.其他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司数额巨大资金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聂志霞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印章一枚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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