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汽车教练员,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吴某、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将其所挂靠的晋江市**驾校学员中C1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未能通过的学员李某某介绍给吴某来组织作弊,事先收取李某某人民币一万元作为保证金并承诺四个月内拿到驾驶证,并组织李某某到**驾校与吴某等人见面沟通和练习鼠标操作。2019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轿车载李某某到泉州市车管所考试场与吴某等人汇合,后由吴某、张某某等人组织李某某在科目一考试中使用一套作弊器材(包括携带有针孔摄像头、电池组、信号发射器的衬衫一件、无线网络盒子一个、用于隐蔽的外套一件、耳塞一个)进行作弊,李某某进入科目一考场考试时作弊被考场工作人员当场查获,上述作弊工具被当场扣押。

2019年10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霞美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工作说明、科目一考试成绩单、预约凭证、情况经过、收款收据、保证书、通话记录、手机截图、监控录像截图、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勘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培志

代理检察员:陈玉玲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