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9月开始,案犯乐某甲(本院已另案起诉)、被告人黄某某密谋以四会市**街道**路**座**号为窝点,组织、容留案犯周某某(在逃)、马某某(本院已另案起诉)、繆某某、戴某某等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从卖淫活动中抽取提成,商定获利由二人平分。案犯乐某甲全面统筹卖淫活动,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制定卖淫规则、为卖淫活动添置物品、管理并向卖淫人员收取提成等,案犯刘某某(本院已另案起诉)负责在四会市**街道**路**座**号附近为卖淫活动看场望风、解决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的纠纷等,案犯周某某负责协助管理卖淫人员。2017年12月,因四会市**街道**路**座**号不足以同时容留更多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案犯乐某甲、被告人黄某某改租四会市**街道**街**巷**号作为组织卖淫窝点。2018年8月,案犯乐某乙(在逃)开始加入组织卖淫团伙。2019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黄某某、案犯周某某主动退出参与组织卖淫活动,案犯乐某甲、刘某某、马某某等人则继续在该窝点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直至案犯乐某甲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9年10月26日12时许,清远市连州市**公安检查站民警在清远高速南下车道执行查缉勤务时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繆某某、戴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组织、容留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捌册、散件《全国人口信息联网查询系统》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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