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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8】44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租下南宁市青某某**路**栋**号**楼内的5间出租房,将该处出租房改造后组织邓某某、曾某甲、龚某某、汪某甲、汪某乙、程某某等人在出租房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同时建立微信群对六名卖淫女进行统一管理,并从卖淫女收取的嫖资中抽取提成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曾某乙、邓某某、曾某甲、龚某某、汪某甲、汪某乙、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俊

2018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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