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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某”),男,自称1988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华族,越南十年级文化,无业,户籍**:越南北江省**县**社**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和陆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黄某某帮找越南人砍陆某某种植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农场的甘蔗,再由陆某某负责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边境接人。随后黄某某在越南联系许某某(广西来宾人,另案处理)以及马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等21名越南籍人,准备偷渡进入中国前往来宾砍甘蔗。

2019年11月20日,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安排和指示下,包括其与许某某在内、以及另外21名越南籍人共23人,分两批乘车到中越边境,先后通过防城区**镇**界碑旁边的国防防护栏缺口步行进入中国境内。黄某某组织上述人员分别搭乘陆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桂G****2面包车和桂G****5面包车往防城区**镇方向。当晚23时许即将行驶至**边境检查站时,为躲避边境检查,黄某某、张某某与其余21名越南籍人下车躲在路边,陆某某驾车搭载许某某继续前往**边境检查站探路,两人在探路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尔后,黄某某、张某某与其余21名越南籍人也在**边境检查站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同案人陆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的供述、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国国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4册随文移送。

3.手机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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