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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三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莲花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莲花县******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以投资、做生意等为借口,诱骗他人加入名为“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要求其缴纳500元“精品费”、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门槛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橄榄郡”、“邑品天都”、“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

被告人黄某某2015年7月在成都市新都区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先后担任“能素”、“自配”、“自总”“大总管”等职能窗口,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宣传等职责。经查明,该传销组织共有20余层级, 涉案人员上千人,涉及金额上亿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毅

2020年9月1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伍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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