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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东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国涛 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成立惠州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形式对“会员”、“合伙人”鼓吹新能源“替汽液”项目,许诺给予高额利润回报,引诱他人交纳3116元人民币作为入会费成为“合伙人”。同时被告人黄某某设立了“合伙人”、“职员”、“组长”、“班长”、“主管”、“主任”、“经理”、“总监”、“总经理”、“股东”、“董事”、“钻石董事”、“金钻董事”、“创始人”由低到高共12层级的等级分明的合伙人晋升制度,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合伙人”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其中,普通会员交纳3116元入门会后,才能晋升为“合伙人”,“合伙人”每个月可以获得整个传销组织1%至3%的利润分红及所辖下线业绩利润的8%至25%的分红;“职员”要求满10名下线人员,且每三个月必须直接推荐至少两名己交纳入会费的“合伙人”(下线),才能每月继续获得除“合伙人”的福利外加每月6000元的变相返利;“组长”要求满17名下线人员,且每三个月必须直接推荐至少两名己交纳入会费的“合伙人”(下线),才能每月继续获得除“合伙人”的福利外加每月12000元的变相返利;“班长”要求满63名下线人员,且每三个月必须直接推荐至少两名已交纳入会费的“合伙人”(下线),才能每月继续获得除“合伙人”的福利外加每月21300元的变相返利;“主管”要求满168名下线人员,且每三个月必须直接推荐至少两名己交纳入会费的“合伙人”(下线),才能每月继续获得除“合伙人”的福利外加每月32300元的变相返利;以此类推,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该传销组织组织、领导者,每月单独获得整个组织利润20%的返利。

现己查明,刘某某等35人参与该传销组织并交纳服务费用共161840元、股权费用共44600元,被告人黄某某签供其微信交易记录收取“3116元”、“3156元”入会费用情况共172笔5452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现查实该公司成员层级为5层级,人员数量为35人以上,收取入会费用545264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振宏

2020年2月12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卷(内附光盘2张)、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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