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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7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鹿寨县**镇**小区**栋**号房(户籍所在地:鹿寨县**镇**村**里**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梧州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本市长洲区**园**号(户籍所在地:藤县**镇**街**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鹿寨县**小区**组**房(户籍所在地:鹿寨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长洲区**路**号**单元**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95********,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鹿寨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鹿寨县**组**房(户籍所在地: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某、黄某某、施某某、郭某某、岑某某、潘某某、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全某某、黄某某经事前合谋大量收购公司对公账户材料(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并寄往云南、广东等地出售牟利。之后,被告人全某某、黄某某分别指使被告人施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协助办理并收购了被告人郭某某、岑某某和陈某某各3套对公账户材料,收购了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各2套对公账户材料,收购了丁某某、曾某某各1套对公账户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黄某某、施某某、郭某某、岑某某、潘某某、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全某某、黄某某、施某某、郭某某、岑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罗松

检察官助理:刘雪莹

2020年9月1日

附:

1. 被告人全某某、黄某某、施某某、郭某某、岑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 刑事侦查卷宗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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