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Z473号
被告人黄某甲帮,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南堤居委会南某某路24-10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村镇**村**号。2013年6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帮、陈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邱某某、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8月10日补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帮发现其妻子白某与他人有染,于是使用白某的微信将被害人陈某乙约至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客天下景区门口。当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帮、杨某某将应约而来的被害人陈某乙拦下并一人手持铁棍,一人使用拳脚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殴打,随后强行将被害人陈某乙拉上车来到源城区高埔培英幼儿园。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丘某某、黄某乙和洪日清(另案处理)等人也来到幼儿园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看管。后因发现被害人梁某甲平与白某发生过性关系,于是被告人黄某甲帮再次叫被告人邱某某、黄某乙、杨某某前往源城区埔前镇以乘坐滴滴的名义将与被害人梁某甲平骗至高埔培英幼儿园处,其余人员留在原地继续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看管。被告人邱某某、黄某乙假装要搭乘滴滴在埔前镇炫麦KTV处坐上被害人梁某甲平的车辆,被告人杨某某开车在后跟随,在被害人梁某甲平将车辆开到高埔培英幼儿园时,坐在副驾驶座的被告人邱某某迅速拔掉被害人梁某甲平的车钥匙,被告人黄某乙从驾驶座后方用手扣住被害人梁某甲平的肩膀将人控制。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帮让被害人梁某甲平下车,并与被告人陈某甲轮流与被害人梁某甲平谈话要求其赔钱。
之后在被告人陈某甲的提议下,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被害人梁某甲平的车辆,由被害人陈某乙坐副驾驶位,被害人梁某甲平和被告人黄某甲帮、陈某甲坐后排,被告人丘某某和洪日清骑摩托车一同来到同济医院,将被害人陈某乙带进同济医院检查伤情。检查结束后,送宵夜过来的被告人杨某某、黄某乙和丘某某、洪日清先行离开,被告人黄某甲帮、邱某某、陈某甲等人将被害人梁某甲平和陈某乙带至高埔市场。在高埔市场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和丘某某负责看管被害人,被告人黄某甲帮和陈某甲则轮流找被害人谈赔款事宜,并称不给钱将到其家中放鞭炮等恐吓。当日凌晨4时某某,被害人陈某乙被迫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白玉微信账号15000元,并被带至旁边的雅财餐馆,在被告人黄某甲帮的要求下继续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扫店铺二维码分别支付了6000元和3000元,后被告人黄某甲帮试图让被害人陈某乙写下协议书但遭到拒绝。当日上午7时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帮在其姐姐黄某丁的劝说下通过微信扫码支付返还了被害人陈某乙15000元。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帮返回高埔市场将被害人梁某甲平叫下车,打了被害人梁某甲平几巴掌后将其带至雅财餐馆。在雅财餐馆内,被害人陈某乙和梁某甲平在被告人陈某甲的要求下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丘某某和邱某某各500元作为当晚看管费用后才被允许离开。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帮、黄某乙、杨某某、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13日,被告人丘某某主动投案。同年2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5月6日,被害人陈某乙对被告人陈某甲出具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微信资料、诊断报告书、情况说明、接处警经过、体检报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频截图、照片、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等;2. 证人白某、刘某甲华、黄某丁、梁某乙、刘某乙、梁某甲青、梁某丙辉、洪日清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梁某甲平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帮、陈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邱某某、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邱某某、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帮、陈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邱某某、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邱某某、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邱某某、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某
检察官助理:程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帮、陈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邱某某、丘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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