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 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6********,现住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房,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廉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0********,系中国**湛江分公司职工,现住湛江市赤坎区**局*栋***房,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廉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7********,现住湛江市赤坎区**街**巷**号,初中文化。2017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廉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3********,现住湛江市赤坎区**大厦** 栋**房,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廉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2月28日被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3********,现住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栋**房,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廉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卜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管辖,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原中国联通湛江分公司员工,2016年7月份离职)勾结被告人梁某某(中国联通湛江分公司**营服团队经理)、黄某甲(中国联通湛江分公司**营服总经理)、李某某(中国联通湛江分公司**营业厅的职员),上述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或完成开卡业绩任务,决定由梁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等联通内部人员提供联通公司未注册激活的“腾讯大王卡”及“阿里小宝卡”等类型的联通手机卡(俗称“白卡”)及工号和密码给黄某某,再由黄某某在百度网的“地推贴吧”或在社会散发的名片上联系“开户推广”商家、或由梁某某通过叶某某(在逃)等人,以每张卡40元左右的价格承包给上述人员,同时提供联通内部员工的工号和密码给他们,由他们利用非法手段将“白卡”进行实名制登记(俗称“黑卡”) 。“开户推广”商家、叶某某等人通过在当地的街道、村庄等地设点搞活动,以免费实名登记办卡送大米、面等礼品的方式,诱导中老年群众参加,然后对这些群众进行人像、公民身份证信息采集以及持公民身份证活体视频验证,从而非法获取办卡群众的公民个人信息,再通过用联通公司内部员工的工号,在联通开户平台上将这些“白卡”用非法获取办卡群众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实名制登记办成“黑卡”(即每个手机号码都对应特定的自然人),然后再回收统一交给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再将这些已实名制登记的“黑卡”每张充值50元话费后,以每张“黑卡”高于成本价10元以上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湛江市赤坎区**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的老板)、陈某某(湛江市赤坎区**手机维修售后服务中心的老板)、卜某某(湛江市麻章区**数码手机档的工作人员)等销售代理商,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卜某某等销售代理商再以每张“黑卡”获取20-50元之间不等的利润出售给社会人员使用。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在其家中扣押了手机、笔记簿、电脑、手机卡、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黄某某在被扣押的笔记簿中记录其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部分数据,即从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已出售上述“黑卡”给李某某、陈某某,卜某某等人共5171张,黄某某出售每张“黑卡”从中非法获利10元,共非法获利51710元。被告人黄某某与梁某某的合作过程中,曾经由黄某某提供“白卡”和工号、密码给梁某某,梁某某通过叶某某的团队以同样非法的手段将“白卡”进行实名制办成“黑卡”共600张,梁某某再将这些“黑卡”交给黄某某,梁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因为被告人黄某某与梁某某有债务关系,黄某某无钱归还,于是将350张已经办成实名制的“黑卡”交给梁某某顶债,梁某某将这350张“黑卡”出售给李某某、陈某某两人,从中非法获利9500元,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犯罪活动中共非法获利15500元(已退清赃款)。被告人李某某从黄某某处购买上述 “黑卡”共1405张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35125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从黄某某、梁某某处购买上述 “黑卡”共658张出售给他人(其中向黄某某购买558张、向梁某某购买100张),从中非法获利25000元(已退清赃款);被告人卜某某从黄某某处购买上述 “黑卡”共638张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15000元。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确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调取的证据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被告人的供述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卜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上述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日森
2020年8月2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卜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
2、本案卷宗共十七册;
3、证据目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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