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等4人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43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8********,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8********,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8********,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7********,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胡某某、黄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村**号,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部台铃牌电动车的四块电池盗走。

2019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胡某某、黄某乙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横岗下大街1号,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台铃牌电动车的电池盗走。

2019年6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胡某某、黄某乙又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桥西路257号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台铃牌电动车电池盗走。

201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胡某某、黄某乙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庄村路53号楼下,将被害人蔡某某的一部杂牌电动车的电池盗走,接着又在庄村路79号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飞鸽牌电动车电池(上述被盗赃物均无法鉴定)盗走。

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排镇商业街**号**公馆710房抓获本案四名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胡某某、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胡某某、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黄某甲、李某某、胡某某、黄某乙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胡某某、黄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黄某甲、李某某、胡某某、黄某乙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胡某某、黄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赃物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

5.光盘2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