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现住该处,在外务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某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现住该处,在外务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曾用名黄某戊,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该处,在外务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己,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本案,于1999年7月2日被执行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7月5日因期满被解除劳动教养。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向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丁、黄某己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黄某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丁、黄某己与郭某某、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黄某子、黄某丑、黄某寅、黄某卯(以上九人均已判刑)、黄某辰、黄某巳(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湛江市麻某某**镇**村看雷剧,同时麻某某**镇**村的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也在**村看雷剧。在看雷剧的过程中,郭某某、黄某庚、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丁、黄某己等人集中在戏场东边的铁皮屋小卖部处,郭某某对众人说他见到**村的男青年在看雷剧,并认得其中一个光头的男青年(即王某乙)。接着,黄某某、黄某辛等人就说:“去年**村人打伤我们村人不肯赔伤,我们今晚回半路等他们打。”在场的男青年均同意。至23时许,黄某辛、黄某乙便叫黄某某、黄某己、黄某子、黄某壬、黄某辰五人先回到**村出路口桥头处等他们。途径**村**处时,黄某壬和黄某己两人在**园附近各拔一支竹棒拿在手里。不久,郭某某、黄某庚、黄某乙、黄某丁、黄某辛、黄某癸、黄某巳、黄某午、黄某寅、黄某卯等人也到了**处。之后郭某某和黄某庚、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丁、黄某辛、黄某癸、黄某巳、黄某午、黄某寅、黄某卯等人回村中拿来木棒和铁管,和黄某己、黄某壬持竹棒在积水塘边的**园旁伏击王某某等四人。
至次日零时许,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在雷剧散场后一起从戏场出来,往**村方向回家。当他们回到**村东边积水塘处时,郭某某和黄某某便对众人说**村的男青年回来了。于是,郭某某、黄某庚、黄某某、黄某辛、黄某寅等人持木棍、铁管等先冲上去围打**村的王某某等四人,接着黄某乙、黄某丁、黄某己、黄某卯、黄某丑、黄某子、黄某癸、黄某巳、黄某壬、黄某午、黄某辰等人也冲上去持木棍、竹棒或铁管围打王某某等四人。后王某某被打跌入水塘逃回村中,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也各自逃回村里。1999年7月1日凌晨五时许,王某某在家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腹部形成嵌顿性膈疝,因嵌顿胃组织坏死穿孔致急性液气胸液气腹,终因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王某乙、王某丙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村分别与被害人王某某亲属、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于2015年9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人民币32.9万元,赔偿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每人人民币1.7万元,共计赔偿人民币38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9.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丁、黄某己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斯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丁、黄某己均被羁押于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壹册;
3.被告人黄某己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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