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巷**号。2015年10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1月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巷**号。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巷**号。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程某甲、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乙因被害人丘某茂向其妻子杨某怡讨债问题,遂与被告人程某甲、黄某某、证人程某丙、程某丁约被害人丘某茂到我市南朗镇某某会所对面桥某士多宵夜档商谈。随后,被告人程某乙、程某甲、黄某某与被害人丘某茂、蓝某淼在商谈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告人程某甲抱住被害人丘某茂倒地后用拳头及啤酒瓶殴打丘某茂,被告人程某乙持啤酒瓶、被告人黄某某持塑料椅殴打丘某茂、蓝某淼,导致双方受伤(经鉴定,丘某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蓝某淼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程某乙、程某甲、黄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3日,被告人程某乙、程某甲、黄某某赔偿被害人丘某茂、蓝某淼人民币74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程某甲、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程某甲、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程某甲、程某乙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年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某甲联系电话:183*******;被告人程某乙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共4册,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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