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0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镇**村**号。2019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镇**村**号。2019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2019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现决定并案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及左某辉(另案处理)等人在我市**镇**路路边因被告人黄某某女朋友李某琴被被害人黎某东一方调戏,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发生互殴。随后,被害人一方逃跑,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及左某辉等人持钢管追至**镇**路**酒店对开路段殴打逃至该处的被害人黎某东,致其头部受伤。经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黎某东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4月23日晚8时40分许,公安人员在**镇**路公交站将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抓获归案。同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在**镇**市场附近路段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3、本案案卷8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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