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2017年11月2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闻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家住高安市**镇**村**家自然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闻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某组织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胡某甲、金某某、胡某乙等人在高安市龙潭镇闻某某家、李某某家开设赌场。该赌场是以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人每把至少押100元,上不封顶,每把输赢上千元。黄某某在赌场里抽钱,陈某某、袁某某、况某某在赌场里放钱。抽钱是一开始出现“合憋”抽100元,后面不管是不是“合憋”每把都抽钱,平均一场可以抽五、六千元。该赌场共开三十余场,黄某某抽头获利15万余元。其中在闻某某家开了十五、六场,每次散场后,黄某某都会给闻某某200、300元场地费,多的时候也给过400元,闻某某共赚5000余元场地费。在李某某家开了十多场,每次散场后,黄某某都会给闻某某100元场地费,李某某共赚1300余元场地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组织他人开设赌场抽钱盈利,闻某某、李某某明知黄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所,并收取场地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黄某某、闻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在该开设赌场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黄某某虽主动投案但不如实供述,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黄某某曾因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闻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闻某某、李某某在该案中起帮助作用,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闻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闻某某曾因赌博和吸毒被两次行政处理,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军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被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闻某某被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闻某某、李某某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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