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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2人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8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9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罗某某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金豪世家A栋1401房楼下,将被害人林某某的一部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90元)盗走。

2019年8月26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罗某某来到石岩街道水田社区宝石东路122号一楼,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部电动车盗窃后又在附近盗窃一部南都梦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正欲离开时被人发现,黄某某、罗某某丢弃南都梦牌电动车、推走被害人朱某某的电动车。

2019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石岩街道石龙仔六区6号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在光明区田寮虎地山122栋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黄某某、罗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黄某某、罗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赃物被害人朱某某的电动已发还。

5.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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