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黄*A,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家住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某某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金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B,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金某某,家住金某某**镇**家苑*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某某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金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A、黄*B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听取了二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3时50分许,抚州市金某某**镇**村村民黄*A、黄*C等人因在**村沙场用汽车装石子经过黄杨组马路,黄*B等人不让黄*A、黄*C等人装石子的汽车经过一事,黄*A等人到黄*B家理论,后发生争吵打架,黄*A用木凳将黄*B打伤,黄*A离开后,黄*B跑到拿菜刀将黄*A砍伤。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对黄*B、黄*A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黄*C、黄*、黄*D、黄*E、黄*F、何**的证言;4.被告人黄*A、黄*B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A、黄*B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A将黄*B打伤,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B用刀将黄*A砍伤,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A、黄*B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黄*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被告人黄*B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检察官助理:胡**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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