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号)。
被告人时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江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时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8年8月被行政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3年8月被行政罚款五百元,于2015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2018年6月被行政罚款五百元。
被告人方某甲,绰号“小眼”,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方某甲曾因吸毒,于2009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7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6年12月被行政罚款五百元,于2018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2019年4月被行政罚款五百元。
被告人黄某某、时某某、方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06年8月被行政罚款五百元,于2007年10月被行政罚款五百元,于2011年9月被行政罚款五百元,于2011年12月被行政罚款五百元,于2013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于2014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2019年4月被行政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乙,绰号“挖机”,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方某乙曾因赌博,于2017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被告人方某丙,绰号“小伟星”,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方某丙曾因赌博,于2013年4月被行政罚款五百元。
被告人方某乙、方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吸毒,于2008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赌博,于2010年4月被行政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号。被告人江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4月被行政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区125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时某某、方某甲、刘某某、方某乙、方某丙、陆某某、江某某、沈某某、周某某、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3日间,被告人黄某某、时某某、方某甲、刘某某、方某乙、方某丙、陆某某、江某某、沈某某、周某某、梅某某通过提供赌博地点和赌具等方式,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先后组织孙某某、施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镇**幢**单元**室、常州市**镇**幢**单元**室、常州市天宁区**镇**幢**单元**号车库、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常州市**镇**村委**号、常州市天宁区**镇**幢**单元**室、常州市武进区**镇**村一养鱼场、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区**号、常州市武进区**镇**幢**单元**室等地聚众赌博30余次,共计非法抽头获利56000元。
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时某某为赌档的组织者,黄某某占股7成、时某某占股3成;被告人方某甲先后14次参与抽头及联系赌点,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先后4次参与纠集赌客及联系赌点,且先后4次将其位于常州市**镇**幢**单元**室的租住地提供给该赌档进行赌博活动,合计从中非法获利3800元;被告人方某乙先后12次参与接送赌客及望风,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方某丙先后6次参与望风及抽头,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被告人陆某某先后6次将其位于常州市**镇**村委**号家中及常州市天宁区**镇**幢**单元**室其岳母家中提供给该赌档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3800元;被告人江某某先后3次将其位于常州市天宁区**镇**幢**单元**号的车库提供给该赌档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沈某某先后4次将其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区**号家中提供给该赌档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2400元;被告人周某某先后3次将其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镇**村的养鱼场内提供给该赌档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2200元;被告人梅某某先后3次将其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家中提供给该赌档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2100元。
2019年8月3日,公安机关在常州市武进区**镇**幢**单元**室抓获该赌档时,抓获参赌人员9人,收缴赌资47660元,收缴麻将牌四十只。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时某某、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江某某、梅某某、沈某某、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时某某、方某甲、刘某某、方某乙、方某丙、陆某某、江某某、沈某某、周某某、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时某某、方某甲、刘某某、方某乙、方某丙、陆某某、江某某、沈某某、周某某、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时某某、方某甲、刘某某、方某乙、方某丙、陆某某、江某某、沈某某、周某某、梅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方某甲、刘某某、方某乙、方某丙、陆某某、江某某、梅某某、沈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江某某、梅某某、沈某某、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时某某、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时某某、方某甲、刘某某、方某乙、方某丙、陆某某、江某某、沈某某、周某某、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剑云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时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方某乙、方某丙、陆某某、江某某、梅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4.《量刑建议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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