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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04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村**号,现住址浙江省安吉县**街道**社**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5月0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6月0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丁(曾用名:奥迪),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村**号,现住址浙江省安吉县**街道**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5月0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6月0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村**号,现住址浙江省安吉县**街道**社**小**号**室。2019年05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安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5月0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6月0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路、黄某丁、黄某乙都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路伙同被告人黄某丁开车至安吉县递铺街道天荒坪北路段,采用剪拉的手段盗窃路灯电缆线120米左右,销赃至安吉县递铺街道康某某红绿灯旁一废品收购站获得人民币4000余某某。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黄某丁开车至安吉县递铺街道天荒坪北路段,采用剪拉的手段盗窃路灯电缆线45米左右,销赃至同一收购站获得人民币1600余某某。

3、2020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黄某丁和被告人黄某乙开车至安吉县递铺街道天荒坪北路段,采用剪拉的手段盗窃路灯电缆线90米左右,销赃至同一收购站获得人民币2700余某某。

4、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黄某丁开车至安吉县上墅乡刘家塘自然村路边,采用剪拉的手段盗窃路灯电缆线120米左右,销赃至同一收购站获得人民币4000余某某。

5、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黄某丁开车至安吉县上墅乡刘家塘自然村路边,采用剪拉的手段盗窃路灯电缆线60米左右,销赃至同一收购站得人民币2000余某某。

6、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路伙同被告人黄某丁开车至安吉县上墅乡刘家塘自然村路边,采用剪拉的手段盗窃路灯电缆线120米左右,销赃至同一收购站获得人民币4000余某某。

7、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黄某丁和被告人黄某乙开车至安吉县上墅乡刘家塘自然村路边,采用剪拉的手段盗窃路灯电缆线150米左右,销赃至同一收购站获得人民币6000余某某。

经认定,本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在安吉县递铺街道天荒坪北路盗窃的路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0元每米,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参与盗窃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5500元,被告人黄某乙参与盗窃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丁自动投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分得赃款均被挥霍,三被告人共计退赔本案被害人人民币100000元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员信息查询、调取证据清单等;

2、被害人蔡某某、吴某某伟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人员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路、黄某丁、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黄某甲路、黄某丁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因被告人黄某甲路、黄某丁、黄某乙均具有认某某、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路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丁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乙功

检察官助理:俞某某

2020年0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甲路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575723****、1356722****);

2、侦查卷电子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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