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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223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225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22228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在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的纠合下,在本市白云区**街**路**路**医院工地,持木棍、铁棍等工具追打林某甲、林某乙。经鉴定,林某甲右尺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林某乙头皮创口、双眼挫伤、左侧鼻骨骨折、体表挫伤面积15.0cm2以上,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的供述;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转春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3、《具结书》3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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