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1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路**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路**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路**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7日本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4日重新报送;2019年4月28日本院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5月28日重新报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开始即,梁某某(在逃)雇用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吴某某、李某某4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栋**单元**室开设赌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使用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使用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用每日更换购买来的微信号建微信群,推送群二维码给客户加入微信群,用笔记本电脑上的**机器人软件绑定微信群,实现了用北京赛车官方网站的数据,用前三名的赛车的车号和,除以4的余数,得出1、2、3、4的结果赌**,并设定好赔率在**机器人软件上,客户通过向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吴某某、李某某等人持有的手机的微信号收取红包转账的赌资,在**机器人软件上给客户上下分,客户就可以在群里参与赌博**,**机器人软件会自动识别客户的投注情况,并自动进行结算。
经统计,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使用的**机器人的数据中正常流水从2018年11月7日至14日为 7276112元,正常盈亏和为人民币236704.95元;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使用的**机器人的数据中正常流水从2018年11月7日至14日为9047222元,正常盈亏和为人民币271174.75元。
另外,从现场查获的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两人使用的用于接收投注的其中一部OPPO手机的检查笔录统计,两被告人用于接收赌客投注的其中一个微信名为“老某某”的微信号从2018年10月27日至11月14日接收微信名为“某某”、“佛某某”、“陈某乙”等19个赌客微信号总金额为411859元,总转出263069元。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两人用于接收赌客投注的其中一个微信账号q********于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14日转入总额为26808元,转出总额为2883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检查笔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4、视听资料: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陈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苑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6. 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10部、笔记本电脑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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