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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人诈骗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兴文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先后窜至广东**,以坐摩的摔跤摔断手指的碰瓷方式进行诈骗,共计实施诈骗8起,骗取金额共计6.12万元。具体如下: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窜至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以碰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甲1.5万元。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窜至福建省南安市,以碰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林某某0.5万元。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窜至福建省惠安县**镇,以碰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连某某0.7万元。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窜至福建省仙游市,以碰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易某某0.5万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窜至上饶市横峰县,以碰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邓某某0.5万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窜至鹰潭市月湖区,以碰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乙0.86万元。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窜至贵溪市人民医院附近,以碰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某0.58万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窜至贵溪市美的学校附近,以碰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0.98万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雷某某等人退赔李某某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收条、微信记录、转账记录等;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德隐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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