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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099号

被告人黄某甲嘉,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某、许某某,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飞、刘某乙莹,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嘉、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嘉于2018年11月26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富都酒店贩卖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被告人胡某某。

被告人黄某甲嘉于2018年12月18日在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富都酒店贩卖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胡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购买到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将部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施某某、曾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在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吸毒人员施某某的出租屋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施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月26日在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吸毒人员施某某的出租屋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施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月26日在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一路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曾某某。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嘉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芳晖园5楼的出租屋,准备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给被告人胡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从被告人黄某甲嘉随身挎包内提取到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净重49.4克,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黄某甲嘉、施某某、曾某某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嘉、胡某某的某某及辨认笔录;2. 吸毒人员施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作案现场拍照;4. 理化检验报告及称量笔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5.被告人户某某及破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嘉、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胡某某有立功情节,请依法判处。随案移送物品请一并判决。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X纯

2019年10月6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四某某及光盘五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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