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阿达,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湖南省隆回县**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湖南省隆回县北山镇新元村3组24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彭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认识一名叫小胖(身份待查)的微信好友,“小胖”让黄某某提供支付宝、微信收款码,银行账户帮助收款、转款,给予收款总金额的6%作为报酬。2020年4月8日黄某某邀约陈某某、阮某某寻找收款账户,阮某某邀约彭某某、黄某寻找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进行收款。黄某某通过小胖建立的QQ群聊,将阮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给“小胖”及其同伙“财财”(身份待查)用于帮助实施敲诈勒索嫌疑人收款,并通过支付宝、微信转款、无卡存款的方式将赃款转至财财指定的账户中,黄某某、陈某某、阮某某、彭某某等人收取转移赃款总额的6%作为报酬后将非法所得平均分配。经核实:黄某某、陈某某、阮某某、彭某某利用收款、转款账户共计34个,其中:支付宝账户20个,分别为:阮某某(账号:8********@qq.com、k941003@qq.com)、彭某某(账号:1327683****)、黄某(账号:11********@qq.com)、朱某景(账号:1581834****)、叶某茂(账号:1581773****)、陈某某(账号:11********@qq.com)、朱某玺(账号:1517398****)、罗某(账号:luotao157@163.com)、刘某峰(账号:1557311****)、李娜(账号:1520715****)、王某云(账号:30********@qq.com)、蒋某珍(账号:1557374****)、黄某某(账号:1857314****)、柳某毅(账号:1887404****)、马一星(账号:8********@qq.com)、孙某鹏(账号:1368732****)、邵某林(账号:1511671****)、陈某(账号:1820066****)、王某荣(账号:1381487****);银行账户9个,分别为:阮某某(卡号:62305213800********、62179326********)、黄某(卡号:62122619120********、62170030101********)、朱某玺(卡号:62305211200********)、罗某(卡号:62148374********)、马某星(卡号:62284810994********)、黄某某(卡号:62155919010********)、柳某毅(卡号:62170029201********);微信账户5个,分别为:阮某某(k941003)、彭某某(wxid_d71a7854zems12)、朱某玺(账号:Zhujinxi1994)、黄某某(q871260468)、柳某毅(账号:liuzhiyi668),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刘某某通过QQ视频方式与一陌生女子进行裸聊,在聊天过程中通过QQ发送一条自称是直播APP的链接(实为木马病毒用于获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让其通过链接进入直播间点关注帮助增长粉丝数量,刘某某点击链接后其手机通讯录被木马病毒盗取,后对方通过QQ将刘某某裸聊视频截图和手机通讯录截图发送给刘某某,让刘某某将钱转到嫌疑人指定银行账户,作为删除刘某某裸聊视频费用,因刘某某害怕亲戚、朋友知道自己裸聊事情,心生恐慌后便将钱转到对方提供的账户中。刘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分9次向对方指定的账户转款,转款金额共计38005.32元。经查:其中24000元钱转入阮某某银行卡,又经阮某某支付宝账户、黄某支付宝账户层层转账,转至黄某银行卡,由阮某某、彭某某等人将赃款取出存至被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该账户开户人为:阳小波,卡号:62305206000********,现被长顺县公安局冻结,冻结资金为:136453.40元);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彭某某等人明知系犯罪所得情况下,帮助转移刘某某被敲诈勒索资金共计24000.00元人民币。
2.2020年4月8日12时许,被害人宗某某在QQ上与陌生女生视频裸聊,对方通过视频裸聊截取裸聊图片,并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后让被害人将指定金额转到指定账户,不然将通过短信发送裸聊图片给宗某某通讯录中亲戚、朋友的方式对宗某某进行敲诈勒索。宗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分12次共转款31670元至对方指定的账户。经查:其中2898元转入彭某某支付宝账户后转至阮某某支付宝账户;另外3799元转入黄某某微信账户。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帮助转移宗某某被敲诈勒索资金共计6697.00元人民币。
3.2020年4月8日19时许,被害人唐某某通过QQ与陌生女生进行视频裸聊,对方通过视频裸聊截取裸聊图片,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后让被害人将指定金额转到指定账户,不然将通过短信发送裸聊图片给唐某某通讯录中亲戚、朋友的方式,敲诈勒索唐某某。唐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分3次共转款5000元至对方指定的账户中。经查:其中1001元转入刘宇峰支付宝,经朱某玺支付宝账户转至阮某某支付宝账户、银行卡后转至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卡(卡号:62179212********)。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帮助转移唐某某被敲诈勒索资金共计1001.00元人民币。
4.2020年4月7日18时许,被害人张某甲通过QQ与陌生女生进行视频裸聊,对方通过视频裸聊截取裸聊图片,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后让被害人将指定金额转到指定账户,不然将通过短信发送裸聊图片给张某甲通讯录中亲戚、朋友的方式,敲诈勒索张某甲。张某甲通过支付宝账户转款1998元人民币至阮某某支付宝账户。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帮助转移张某甲被敲诈勒索资金共计1998.00元人民币。
5.2020年4月8日18时许,被害人黄某某通过QQ与陌生女生进行视频裸聊,对方通过视频裸聊截取裸聊图片及视频,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后让被害人将指定金额转到指定账户,不然将通过短信发送裸聊图片给黄某某通讯录中亲戚、朋友的方式,敲诈勒索黄某某。黄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分4次共转款5687元至对方指定的账户。经查:其中999元转至罗涛支付宝账户;另外3888元转入刘宇峰支付宝账户,又经朱某玺支付宝账户转至阮某某支付宝账户。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帮助转移黄某某被敲诈勒索资金共计4887.00元人民币。
6.2020年4月8日22时许,被害人孙某某通过QQ与陌生女生进行视频裸聊,对方通过视频裸聊截取裸聊图片,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后让被害人将指定金额转到指定账户,不然将通过短信发送裸聊图片给孙某某通讯录中亲戚、朋友的方式,敲诈勒索孙某某。孙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转款1949至对方指定账户。经查:其中1449元转入李娜支付宝账户,后经阮某某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转至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卡(卡号:62179212********);另外500元转入王必云支付宝账户,又经朱某玺支付宝账户转至阮某某支付宝账户。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帮助转移孙某某被敲诈勒索资金共计1949.00元人民币。
7.2020年4月9月凌晨,被害人王某某过QQ与陌生女生进行视频裸聊,对方通过视频裸聊截取裸聊图片,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后让被害人将指定金额转到指定账户,不然将通过短信发送裸聊图片给王某某通讯录中亲戚、朋友的方式,敲诈勒索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分6次共转款1947元至对方指定账户。经查:其中747元转入蒋宪珍支付宝账户后转至阮某某支付宝账户。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帮助转移王某某被敲诈勒索资金共计747.00元人民币。
8.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害人张某乙通过QQ与陌生女生进行视频裸聊,对方通过视频裸聊截取裸聊图片,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后让被害人将指定金额转到指定账户,不然将通过短信发送裸聊图片给张某乙通讯录中亲戚、朋友的方式,敲诈勒索张某乙。张某乙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分6次共转款12899元至对方指定账户。经查:其中3900元转入罗涛支付宝账户后转至阮某某支付宝账户;另外990元转入朱某玺银行卡转至阮某某微信账户。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帮助转移张某乙被敲诈勒索资金共计4890.00元人民币。
9.2020年4月13日,被害人马某某通过QQ与陌生女生进行视频裸聊,对方通过视频裸聊截取裸聊图片,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后让被害人将指定金额转到指定账户,不然将通过短信发送裸聊图片给马某某通讯录中亲戚、朋友的方式,敲诈勒索马某某。马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对方指定的账户转款共计1000元,经查:其中500元转入罗涛支付宝账户后转至阮某某支付宝账户。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帮助转移马某某被敲诈勒索资金共计500.00元人民币。
10.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害人余某某通过QQ与陌生女生进行视频裸聊,对方通过视频裸聊截取裸聊图片,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后让被害人将指定金额转到指定账户,不然将通过短信发送裸聊图片给余某某通讯录中亲戚、朋友的方式,敲诈勒索余某某。余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分5次共转款16481元至对方指定的账户中。经查:其中1001元转入罗涛支付宝账户后转至阮某某支付宝账户;其中3000元转入柳某毅支付宝账户、又经孙丁鹏支付宝账户、阮某某支付宝账户、黄某支付宝账户层层转账至黄某银行卡取款;其中2680元转入柳某毅支付宝账户,又经柳某毅微信账户、彭某某微信账户、阮某某微信账户、黄某微信账户层层转账至黄某其银行卡取款。其中5120元转入朱秋景支付宝账户,又经叶帝茂支付宝账户、陈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至黄某某支付宝账户。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帮助转移余某某被敲诈勒索资金共计11801.00元人民币。
11.2020年4月14日4时许,被害人杨某某通过QQ与陌生女生进行视频裸聊,对方通过视频裸聊截取裸聊图片,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后让被害人将指定金额转到指定账户,不然将通过短信发送裸聊图片给杨某某通讯录中亲戚、朋友的方式,敲诈勒索杨某某。杨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分4次共转款10284元至对方指定的账户中。经查:其中2282元转入马一星支付宝账户,马一星提现至银行卡转至朱某玺银行卡中;其中2001元转入孙丁鹏支付宝账户后转至阮某某支付宝账户;其中6001元转入蒋宪珍支付宝账户,又经阮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至黄某某支付宝、微信账户。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彭某某等人帮助转移杨某某被敲诈勒索资金共计10284.00元人民币。
12、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害人袁某某通过QQ与陌生女生进行视频裸聊,对方通过视频裸聊截取裸聊图片,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后让被害人将指定金额转到指定账户,不然将通过短信发送裸聊图片给袁某某通讯录中亲戚、朋友的方式,敲诈勒索袁某某。袁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转款2000元至邵正林支付宝账户后转至阮某某支付宝账户。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彭某某、黄某等人帮助转移袁某某被敲诈勒索资金共计2000.00元人民币。
13.2020年4月15日23时,被害人耿某某通过QQ与陌生女生进行视频裸聊,对方通过视频裸聊截取裸聊图片,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后让被害人将指定金额转到指定账户,不然将通过短信发送裸聊图片给耿某某通讯录中亲戚、朋友的方式,敲诈勒索耿某某。耿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分2次共转款700元至对方指定的账户中,经查:其中500元转入马一星支付宝账户后转至朱某玺银行卡;另外200元转入陈涛支付宝账户,经王华荣支付宝账户转至阮某某支付宝账户。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彭某某、黄某等人帮助转移耿某某被敲诈勒索资金共计700.00元人民币。
黄某某等人利用自己以及他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共计帮助转移敲诈勒索赃款共计7145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阮某某在明知对方在裸聊过程中实施敲诈勒索,仍提供账户等为犯罪所得转移资金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均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等,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阮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焦文玉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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