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50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8********,汉族,大学本科,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街道**村**路**号。2020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街道**村**号。2020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黄梅县人,家住黄梅县**乡**村**。2020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麻城市人,家住麻城市**镇**村**。2020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街道**村**号。2020年5月14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诸暨市人,家住诸暨市**街道**村**号。2011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7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96********,汉族,职高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街道**路**号。2020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麻城市人,家住麻城市**镇**村**。2020年6月3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家住合江县**镇**村**号。2013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207月2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家住毕节市**镇**村**。2020年7月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街道**村**号。2020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91********,汉族,职高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街道**村**号。2020年7月2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分别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向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于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蒋某甲、聂某某、项某某、杨某某、祝某某、刘某甲、罗某某、赵某甲、李某甲、方某某、胡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朱某某律师、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陈某律师及其他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7年11月,周某某通过被告人蒋某甲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袁某某担保。周某某还款后,被告人黄某甲指使被告人蒋某甲、聂某某、杨某某、祝某某、刘某甲明、项某某持已还清借款的20000元借条及虚增的5000元借条,通过言语威胁等手段,要求袁某某还钱,敲诈得款人民币2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退清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10月,被告人蒋某甲帮被害人吴某甲借款担保,后担心吴某甲不能还款,纠集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项某某、祝某某、刘某甲、罗某某、赵某甲、李某甲在本县**街道**宾馆、**宾馆等地非法拘禁吴某乙长达四余天。期间,被告人蒋某甲、聂某某、杨某某、项某某、祝某某、刘某甲、罗某某还将被害人吴某乙带至**水库、**河边等地,以洗冷水澡、轮流单挑、竹条抽等方式殴打、侮辱被害人吴某乙。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吴某乙谅解。
三、寻衅滋事罪
1、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因余某甲、夏某某无力偿还债务,多次指使被告人蒋某甲到余某甲家中,通过砸玻璃、油漆喷字等方式逼迫余某甲还钱,被砸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7676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2、2017年年底,被告人黄某甲因王某某超无力还款,指使被告人蒋某甲到王某某家墙上喷油漆。
四、诈骗罪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黄某甲、方某某、胡某甲在牌局上采用佩带特殊眼镜及踢脚等暗示手段设置圈套,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人民币共计1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退清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情详情及卷宗、价格认定结论书、玻璃修理收据、借条、借据、收条等书证;
2.证人赵某丙、徐某某、何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害人袁某某、吴某乙、王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蒋某甲、聂某某、项某某、杨某某、祝某某、刘某甲、罗某某、赵某甲、李某甲、胡某甲、方某某的供述;
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现场照片、搜查照片等视听资料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蒋某甲、聂某某、项某某、祝某某、刘某甲、罗某某、赵某甲、李某甲、胡某甲、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蒋某甲、聂某某、项某某、杨某某、祝某某、刘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蒋某甲、聂某某、项某某、杨某某、祝某某、刘某甲、罗某某、赵某甲、李某甲还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甲棋还结伙蒋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甲还结伙方某某、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聂某某、项某某、杨某某、祝某某、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赵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甲、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蒋某甲、聂某某、祝某某、项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均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蒋某甲、聂某某、项某某、杨某某、祝某某、刘某甲、罗某某、赵某甲、李某甲、方某某、胡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蒋某甲、聂某某、项某某、祝某某、刘某甲、罗某某、赵某甲、李某甲、方某某、胡某甲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执行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溯
检察官助理:汤成龙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甲、项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祝某某、刘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电话:182*******)、罗某某(电话:173*****)、李某甲(电话:155*******)、胡某甲(电话:137******)、方某某(电话:150******)现在家候审;
2.电子卷宗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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