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0********,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4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3********,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小学文化,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65********,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4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1********,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小学文化,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4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0********,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4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74********,汉族,广西南宁横县人,初中文化,住南宁市横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4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76********,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小学文化,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4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0********,汉族,广西南宁横人,初中文化,住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4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瞿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7********,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高中文化,住灵山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77********,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住灵山县**镇**街**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0********,汉族,广西南宁横县人,初中文化,住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6********,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李某甲、卢某某、黄某乙、方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瞿某某、黄某丁、林某某、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位于灵山县**镇**村**队**号的自家住宅二楼,先后伙同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甲、卢某某、黄某乙、方某某、陆某甲、瞿某某、黄某丁、林某某、李某乙、陆某乙开设赌场。该赌场利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赌“三公吃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开设期间每日都能聚集20人以上聚赌。
2020年5月22日0时10分许,灵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李某甲、卢某某、黄某乙、方某某、陆某甲、瞿某某、黄某丁、林某某、李某乙、陆某乙等人在内涉赌人员共计39人,当日缴获涉案赌资人民币16880元。赌具扑克2副。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让其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李某甲、卢某某、黄某乙、方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瞿某某、黄某丁、林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李某甲、卢某某、黄某乙、方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瞿某某、黄某丁、林某某、李某乙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渔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李某甲、卢某某、黄某乙、方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瞿某某、黄某丁、林某某、李某乙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丹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李某甲、黄某乙、方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现羁押在灵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瞿某某、黄某丁、林某某、李某乙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5.量刑建议书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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