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东明”,男性,汉族,1980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2123198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址江西省信丰县**镇**村** 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 年11 月13 日被列为网上追逃,2019 年3 月1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 年7 月30 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 年8 月2 日移交信丰县公安局,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绰号“卷毛”,男性,汉族,1985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85******* ,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址江西省信丰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 年11 月26 日被信丰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 年3 月1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 年8 月1 日投案,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老明古”、“虱子”,男性,汉族,1973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73********,小学文化,户籍及住址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 年11 月26 日被信丰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 年3 月1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 年8 月30 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女性,汉族,1972 年* 月* 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621231972*******,户籍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组,现在家经营刘某茶艺店。2019 年5 月7 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汉族,1962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62******,小学文化,户籍及住址江西省信丰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绰号“贵生”,男性,汉族,1959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59*******, 高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农民。2018 年11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本院对其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刘某某、刘某、曾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3 月份至11 月份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朱某某、曾某某、陆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信丰县嘉定镇黄丰村、洞高村、柏树村、月岭村、上坑村、代屋村等地联系场所做为赌博赌场,组织被告人黄某、刘某某和黄某某、张某乙、陆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均己判决)等人在该赌博场所内坐庄参赌、放高利贷、联系赌博活动场所,接送赌客前往赌场内以摇“蛤蟆老K”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赌场内参赌人员每注赌注至少50 元,最高5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不等,该流动赌场单场参赌人员多次达到20 人以上,涉案赌资5 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在赌场内伙同陆某某、张某乙坐庄参赌,组织黄某某、王某某等人联系赌博场所,安排朱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在赌场内送烟水、接送赌客、望风放哨等;被告人黄某多次在该赌博场所内参赌并以每日5%的利息向赌客放高利贷;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该赌博场所内参赌、以每日5%的利息向赌客放高利贷、招揽并接送赌客至赌场内参赌;被告人刘某至2018 年10 月将位于信丰县嘉定镇代屋村新屋里组的刘某茶艺店提供给开设赌场。作为赌博场所使用60 余次,收取陆某某、黄某某支付的200 元/次的场地使用费,同时还会根据陆文金等人要求提供饮食等,收取400 元/次(含场地使用费)的相关费用,由此共非法获利17000 余元,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夫妻在2018 年4 月至8 月间,将位于信丰县嘉定镇洞高村管才前组的老房子提供开设赌场,非法获利6000 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刘某自动投案;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在侦查期间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7000 元、6000 元。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财政专户现金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甲、陆某某、曾某某、郑某某、黄某某、黄某甲、杨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刘某某、刘某、曾某某、张某某及涉案人曾某某、朱某某、陆某某、等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刘某某、刘某、曾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黄某、刘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诗丙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曾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6 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