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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九人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6********,壮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89********,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曾用名韦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88********,壮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6********,壮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6********,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冯某某、韦某乙、林某某、蔡某某、周某某、钱某某、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达成由马某某提供其租住的房屋(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公路**号)用于开设赌场使用的协议。随后黄某某纠集被告人冯某某、韦某乙、林某某、蔡某某、周某某、钱某某、江某某合伙在该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赌“**”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盈利。其中冯某某、江某某负责在赌场发牌、抽水、坐庄、充当“荷手”等,林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等负责在赌场做门子(当托),钱某某负责在赌场保管水钱、“放数”,韦某乙负责望风接人。

2019年11月19日0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公路**号将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冯某某、韦某乙、林某某、蔡某某、周某某、钱某某、江某某及在场参与赌博的陆某某、杨某某等22人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赌资108954元、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扑克牌、赌资;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等二十二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冯某某、韦某乙、林某某、蔡某某、周某某、钱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冯某某、韦某乙、林某某、蔡某某、周某某、钱某某、江某某组织多人赌博并抽水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玮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冯某某、韦某乙、林某某、蔡某某、周某某、钱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十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6. 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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