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5********,壮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涛,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1********,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广东省**市**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斌,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7********,汉族,初中肄业,司机,住江西省**市**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平,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江西省**市**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市**镇**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邓州市居民蔡某某被电信诈骗183.26万元后报警,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骗资金流入多家公司对公账户,随对涉案账户进行侦查,后发现吴某某(另案处理)存在发展大量员工拉人代理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后出售的犯罪行为,并当场缴获包含有公司注册资料、对公账户在内的成套资料2000余套。后经查明: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州雪凝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忠稳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斌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斌稳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斌旺贸易有限公司五家公司,并为广州雪凝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斌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斌旺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办理了对公账户。其后黄某某将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电话卡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1500元。经核算,广州斌旺贸易有限公司结算金额219535921971.53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石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州卡瓦服装店、广州文尚商贸部、广州鑫套贸易商行、广州章松五金部四家公司并在之后办理了对公账户。其后石某将以上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3500元的。其中,广州卡瓦服装店、广州鑫套贸易商行、广州章松五金部对公账户因涉嫌赌博网站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被公安机关冻结。经核算,广州卡瓦服装店账户结算金额936万元、广州章松五金部账户结算金额814万元、广州鑫套贸易商行账户结算金额1105万元,共计结算金额2855万元。
2019年3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州苏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慈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林奇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菱肖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富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五家公司并在之后办理了对公账户。其后胡某某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1400元。经查,以上五家公司对公账户先后因涉嫌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冻结。经核算,广州富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结算金额18159036.92元、广州苏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结算金额4256897.89元,共计结算金额22415934.81元。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州纳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建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繁鑫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在之后办理了对公账户。其后邓某某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1500元。经核算,广州建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结算金额1770114元、广州繁鑫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结算金额36775917.93元,共计结算金额38546031.93元。
2019年7月6日至8日,被告人邓某涛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州纪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浩葵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并在之后办理了对公账户。其后邓某涛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2000元。经核算,广州纪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结算金额3064437.73元、广州浩葵科技有限公司结算金额5元,共计结算金额3064442.73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州永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并在之后办理了对公账户。其后王某某将广州市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以上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1500元。经核算,以上公司账户共计结算金额737138.15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朱某斌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州圣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圣顺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并在之后办理了对公账户。其后朱某斌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以上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1100元。经核算,以上两家公司账户总计结算金额544140.71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朱某平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州平古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平林科技有限公司并在之后办理了对公账户。其后朱某平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以上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2000元。经核算,以上公司账户总计结算金额444867.75元。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州糜卢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辉客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诺彦商贸有限公司并在之后办理了对公账户。其后林某某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以上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2000元。经核算,以上公司账户共计结算金额34580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吴某玉、朱某云等人的证言;3.黄某某等9名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黄某某等9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石某、胡某某、邓某某、邓某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斌、朱某平、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等9名被告人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某等9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石某、胡某某、邓某涛、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斌、朱某平、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对以上被告人均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鹏
检察官助理:马海洋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石某、黄某某、邓某某、邓某涛、朱某斌、朱某平、林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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