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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三人非法拘禁案)_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四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321221991********,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委**号**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路**村**号**楼**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209821978********,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321221992********,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街**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路**村**号**号**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连然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1日00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回到云南省安宁市嵩华路***村***号***楼租住房时,发现其妻子吴某某与赵某乙在房内发生不当男女关系,后冯某某对赵某乙实施殴打,并阻止赵某乙离开,期间冯某某邀约朋友黄某某、刘某某到场,后冯某某三人一起通过辱骂、威胁、殴打和让赵某乙下跪认错的方式限制赵某乙人身自由,直至2019年4月11日08时许赵某乙才被民警解救。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赵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冯某某、夏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伤情鉴定;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期执行;、刘某某、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冯某某联系电话1519881****、刘某某联系电话1318743****、黄某某联系电话1340881****。

2、全案证据材料已随案移送。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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