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86********,壮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镇**村**屯**号,住本区**镇**街**路**弄**号**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窝藏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宋某某、林某某、茅某某、龚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从柬埔寨偷渡至缅甸,在进关时被缅甸警方抓获。宋某某的妻子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得知后,将该情况告知了柳某某等人,并提供资金由柳某某前往缅甸,通过金钱打点缅甸军方关系,企图使宋某某等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2019年7月12日,宋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经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身份信息情况。
2.案发经过、抓获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鉴定机构对被告人黄某某、柳某某等人的手机进行了电子数据恢复、固定和提取。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的住所**,及扣押相关物品的情况。
5.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因为扫黑,宋某某、林某某、茅某某等人怕被警察抓,到柬埔寨去避避风头。其按照林某某要求于2019年5月也去了柬埔寨。2019年6月初,其与宋某某、林某某、茅某某从柬埔寨偷渡至缅甸,在进关时被缅甸警方抓获。后柳某某前往缅甸帮助其和宋某某等人逃避中国警方的追查,柳某某到缅甸通关系的钱是宋某某老婆给的。
6.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得知宋某某等人在缅甸被扣,后前往缅甸,缅甸当地官员称可以把人直接给其,不交给中国警方,林某某也让其和对方政府人员谈,把宋某某等人放出来。其将这些情况和黄某某说了。
7.证人某某某的证言及微信****记录,证实2019年5、6月份,柳某某、黄某某均告诉其宋某某在缅甸被抓了,之后几天其一直和柳某某微信****。微信****记录证实柳某某与某某某通过微信商议如何帮助宋某某等人在缅甸解除扣押逃避公安****,被告人黄某某也参与其中。
8.证人袁某某、范某某、包某某、秦某某、汤某某的证言及微信****记录,证实柳某某通过微信****告诉袁某某、范某某、包某某、秦某某、汤某某等人他前往缅甸“捞”宋某某等人的情况。
9.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窝藏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伙同他人帮助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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