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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票据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8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组**号。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蔡建东,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巧文,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镇**村**小组**区**号成立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2011年6月底,黄某某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开出一张50万的空头支票(开户名是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票编号为0194****,2011年8月30日到期)给被害单位东莞市**电子厂,骗取对方货物,支票到期后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兑现。黄某某于2012年2月底逃匿,并于2019年10月2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区**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东莞市**电子厂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单位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策并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碧鸿

2020316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一张)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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