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431号
被告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某某祥周镇新州**屯**组**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日由田某某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节前后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其丈夫陆某某对右江矿务局种植的芒果树多次砍伐破坏,**局**制止仍不听劝阻。经鉴定,黄某某砍伐芒果树28棵,损毁价值8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出于个人目的,以毁损林木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洁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的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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