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13点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扬某某、何某某、姚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姚某某家中喝酒时,认为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在雷州市**镇**小学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对学生身体有害。于是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扬某某、何某某、姚某某到**小学老师住宿楼顶,用铝管、石块砸坏23块光伏太阳能板。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提取铝管、石砖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分布式光伏电站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姚某甲、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出于泄愤而破坏生产设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以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另外,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向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伍骋腾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雷州市覃斗镇东湾村。
2.侦查卷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