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幢**单元**(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与甘某某等人一同乘座殷某某驾驶的车辆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天然气有限公司配气站铁网门外停车,甘某某、殷某某等人前往上坟,黄某某留于车内等待,其间黄某某趁配气站周围无人之机,采取嘴吹口哨召唤方式,将该配气站工作人员冯某某饲养的一条“边牧” 宠物狗盗走。盗走后,黄某某将“边牧” 宠物狗喂养于自己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退还。
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边牧”宠物犬价值3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被盗“边牧”宠物犬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重庆市合川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合川价认[2020]6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德明
检察官助理:刘颜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幢**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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