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5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7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至2020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20余次至平湖市**街道**超市**楼化妆品、洗发用品专柜,趁无人之际实施盗窃,共窃得百雀羚肌初赋活紧肤精华水1瓶、百雀羚肌初赋活紧肤焕颜乳1瓶、百雀羚水光弹润弹力水1瓶、韩束高保湿弹润乳1瓶、韩束净透亮白乳液1瓶、韩束净透亮白柔肤水1瓶、相宜本草红景天焕亮精华液1瓶、相宜本草山茶花焕活鲜养乳1瓶、相宜本草山茶花焕活鲜养水2瓶、相宜本草睡莲水灵肌沁润精华露1瓶、相宜本草红景天莹透幼白精华水1瓶、相宜本草芯净自然净肤保湿水1瓶、相宜本草芯净自然净妆洁面两用乳1瓶、施华蔻8金纯盈润精油洗发露2瓶、施华蔻8金纯盈润精油润发乳1瓶、欧莱雅奇焕润发精油法国玫瑰1瓶、欧莱雅奇焕润发精油2瓶、潘婷润发精华素2瓶、曼秀雷敦特柔润唇膏1支。经鉴定,总价值284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前科查询记录、身份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谷某某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侦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49.2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张 潮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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