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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3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98********,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至5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用自己手机登录被害人蒙某某微信账号后,利用蒙某某微信账号绑定的银行卡多次向自己的微信账号转账人民币6751元,又利用蒙某某的微信,通过微信支付方式为自己手机号码充值人民币2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199.6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1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黄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侦破及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账单、谅解书及收条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美琴

检察官助理:李震宇

(院印)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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