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2********,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号,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多处出租屋多次盗窃他人衣物,其中:
1.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发廊旁一出租屋2次盗窃了被害人林某某的2条内衣、内裤。
2.2019年6月、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大亚湾**区**村**号**公寓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件内衣、一件睡衣。
3. 2019年7月19日、2019年8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寓一楼**面馆2次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的多件内衣、内裤杆。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欲在上述地点盗窃内衣、内裤,被被害人发现而逃走。
4.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大亚湾**区**村**公寓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件连体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雪平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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